图片源于:https://www.globalcompliancenews.com/2025/03/15/australia-easing-compliance-asics-proposed-reporting-measures-for-licensees-relief/
2025年2月18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开始就其提案进行咨询,旨在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和信贷许可证持有人在特定情况下提供额外的救济。
该提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减少某些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MDC)条款的违规报告以及某些民事刑罚条款(CPP)的违规报告。
此外,ASIC还计划将此额外救济与2024年620号ASIC公司与信贷(违反报告——可报告情况)指令中的救济合并为一个单一的指令。
ASIC提出这些变革的理由是,当前的可报告情况制度下,某些关于MDC和CPP违规行为的报告对ASIC的情报价值有限。
CS 16于2025年2月18日发布,咨询将于2025年3月11日结束。关于提议的可报告情况制度救济的ASIC媒体发布可在此处查阅。
背景
根据可报告情况制度,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和信贷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向ASIC提交关于所有MDC条款或CPP(特定有限例外)的违规通知。
这些条款的违规被视为《2001年公司法》第912D(4)(b)和(c)条款以及《2009年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第50A(4)(b)和(d)条款下的“核心义务”的“重大”违规。
ASIC指出,这一自动报告要求导致的许多报告对ASIC的价值有限,但依然给许可证持有人带来了成本。鉴于这种情况,ASIC提议的救济旨在平衡减少许可证持有人的报告负担与维护可报告情况制度的目标。
详细信息
提议的ASIC指令在以下情况下建立了对MDC和某些CPP违反核心义务(根据《2001年公司法》第912D(4)条和《2009年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第50A(4)条)的额外报告救济:
首先,该违规在发生后30天内得到纠正(如有需要,已支付赔偿);
其次,受到影响的消费者人数少于五人;
再者,由于该违规造成的所有受影响客户的总体经济损失或损害不超过500澳元(包括损失已得到补偿的情况);
最后,该违规不违反清算和结算服务规则或与客户资金报告相关的规则。
尽管有这些提议的救济,许可证持有人应意识到,相关违规仍可能在《公司法》第912D条和《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第50A条的其他情况下可报告。
例如,根据《公司法》第912D(5)(a)条和《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第50A(5)(a)条,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因有类似的多次违规而被视为“重大”。
此外,ASIC重申,提议的救济并不影响许可证持有人有义务建立识别、升级、调查、纠正和捕获事件和违规行为的系统和流程,这些都是其维护Adequate风险管理系统以及确保遵守其许可证义务的一般义务的一部分。
下一步
我们认为ASIC提议的这一救济是帮助许可证持有人降低与对ASIC价值不大的信息的合规成本的一个积极步伐。ASIC正在请求在2025年3月11日下午5点(AEDST)之前对咨询提出反馈。